3000万元片酬 ,阴阳合同只对1000万元申报纳税;1.56亿元片酬,千笔偷税超过4300万元……
不时曝出的楼靠两高影视明星偷税漏税案件,数额之大 ,逃税令人咋舌 ,司法不断冲击着民众的解释剑高认知底线 。正是已利借助一纸“阴阳合同” ,一些影视明星与制作方勾结勾兑,阴阳合同明修栈道 、千笔暗度陈仓 ,楼靠两高达到偷逃税款 、逃税中饱私囊的司法目的。
最近,解释剑高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“司法解释” ,已利明确将签订“阴阳合同”列举为一种逃税手段 ,阴阳合同对试图以“阴阳合同”逃税的行为划出了红线 。
严打“阴阳合同”,避免应缴税款跑冒滴漏,特别是让那些高收入群体依法足额纳税 ,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,也是广大民众的普遍期待。
“阴阳合同”是一个大众化的口语表达 ,指合同当事人出于不同目的 ,就同一事件订立内容不同的合同 。
通常 ,摆在桌面上的“阳合同”金额较小,不代表双方真实意愿,仅用作纳税依据,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;藏在“桌子底下”的“阴合同”,才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,通常金额较大,由当事人私下持有和实际执行 。
为何要订立“阴阳合同”呢 ?——逃税,是其中不可告人的最重要目的之一 。
比如,明星范某某接拍电影《大轰炸》,取得片酬3000万元,只对其中1000万元申报纳税 ,其余部分以拆分合同等方式执行 ,造成偷逃相关税费730万元;明星郑某主演电视剧《倩女幽魂》,取得片酬1.56亿元 ,却以“阴阳合同”应付税务部门检查,造成偷税超过4300万元,其他少缴税款1600多万元。
“阴阳合同”知情范围小、隐蔽性强。除了文娱领域外 ,在建工程、二手房买卖、股权转让等活动中也时有发现。
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0月发布了一个案例 :高某与孟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,约定高某以54.2万元的价格购买孟某房产一处 。为了少交税,两人又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房屋成交价为35万元 。
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,合同的真实意图只能有一个。以虚假为内容 、以逃税为目的的“阴阳合同” ,既是对诚信的破坏 ,更是对法律的挑战 。如果得不到及时遏制